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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Association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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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Garment Association(缩写:HN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河南省内服装行业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党和国家新时代经济建设的总任务,以推动河南服装产业发展为责任和使命,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构筑行业命运共同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撑政府决策,代言产业利益,协同产业创新,成为为行业和会员提供多方位服务的平台型、枢纽型、开放型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统计、运行分析和预测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中、长期规划,发布行业信息,对接政府发展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意见。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行业中的融合应用和智能制造、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体系建设,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提升行业两化深度融合和综合应用水平,推进行业向服务化、智能化发展。

(三)建立行业有序发展的规范化准入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服装领域省级行业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审定、报批及实施,代表行业参与国家标准组织工作,规划、协调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和推广,开展行业标准宣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认证。

(四)组织开展产业上下游交流、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联动发展和协同化集成创新。通过对产业集群规划、创新服务平台、特色园区及创新示范基地的共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模式变革和生态优化,推进产业集群的建设和集群转型升级。

(五)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服装产业、贸易发展趋势,拓展合作渠道,组织全省性服装专业会议、会展等活动,内引外联,推动产业资源配置。

(六)推进行业品牌建设,打造品牌价值体系和创新体系,促进品牌文化自觉和责任发展,推动品牌诚信供应链和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品牌的文化创造力和价值创造力,以行业公共服务品牌联动区域、企业和市场品牌的发展。

(七) 推动行业社会责任建设,强化企业责任价值理念,构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机制和平台,促进企业尽责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八)建设当代河南服饰文化体系,打造以不断创新的企业家精神、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为代表的河南服饰新文化,推动行业的文化自信,为产业注入博大、厚重、宽广的河南文化的新内涵,提升产业软实力和时尚话语权。

(九)开展行业相关研发、生产、管理、技术、供应链、市场、人才及跨界合作等各类服务工作,举办专业性展会、学术会议、论坛、专业赛事、行业培训等活动,并接受委托,对行业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等提供产业论证、咨询和相关协助。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产业集群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取消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以振兴河南服装产业为共同愿景和价值观,具有行业责任和使命,在服装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凡从事与服装行业相关工作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会员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各类行业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的权利,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向本团体提出对行业重大共性发展问题的建议、意见;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本团体组织下参与关乎行业战略、协同发展和行业利益方面研讨的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一)两年不参与本团体活动;   

(二)企业已停业、破产或不再从事服装相关业务;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及安全事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和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3%。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未到届年龄到界以实际年龄为准,自动离任。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岢ぐ旃嵝刖?/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嵋榧锹?、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

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刘继祥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工作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峒撇坏眉嫒纬瞿?,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11月 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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